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抗 告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帳簿檢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