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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64號
KLDV,104,聲,64,2016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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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抗 告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帳簿檢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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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