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雷添丁
清算之公司 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 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 認,公司法第92條前段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113條 ,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 ,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 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 180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聲請意旨略稱: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 院以92年9月18日基院政民天九十二司二○字第18330號函准 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清算完結,檢附清 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 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清算分配報告 書、股東名簿、承認清算表冊之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無欠稅 證明等等,故具狀聲報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檢附之清算後財產目錄尚有財產新台幣( 下同)9,486元,經本院前分別於105年1月25日、105年3月 4日以基院曜民康104司司24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 ,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 逾期仍未提出相關文件,致本院無從為形式審查,揆諸上揭 一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報清算完結之聲請,顯不備要件,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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