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被 告 杜鄭素末被 告 杜文章被 告 杜文生被 告 鄭素梅上列四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被 告 杜文賜被 告 杜郭金花(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杜志雄(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二人之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志賢(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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