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73號
KLDV,103,訴,473,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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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杜鄭素末
被   告 杜文章
被   告 杜文生
被   告 鄭素梅
上列四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杜文賜
被   告 杜郭金花(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杜志雄(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二人
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志賢(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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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