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8號
KLDV,100,重訴,58,2016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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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鄭敏子
       蔡志昇蔡褚玲之承受訴訟人
       蔡志賢
       蔡靜芳
       蔡靜慧
       蔡騰龍
       蔡淑筠
       蔡淑慧
       蔡偉民
       蔡晉暉
       蔡正和
       蔡碧玉
       蔡碧雲
       蔡碧玲
       蔡玫秀
       蔡東昇
       蔡劉素月
       葉奕汝
       葉晉辰
       蔡禎珏
       蔡育臻
       蔡咏珣
       蔡佑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湯秋爐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被   告 鄭添進
      鄭智升
      鄭智元
      鄭智文
      游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鄭添進鄭智升鄭智元鄭智文湯秋爐游淑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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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