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9號
KLDM,105,附民,29,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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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陳金龍
訴訟代理暨
送達代收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葉居財即名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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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