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55號
KLDM,105,聲,255,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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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倪俊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俊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5年3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①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②以101 年 度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共2罪)、有期徒 刑11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③以101 年度 基簡字第1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④以101年度訴 字第8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所犯①②③④ 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80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5 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2年3月25日入監,嗣受刑人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105 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 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30日等情,亦有法 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 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 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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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