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慶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
第6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捌壹公克)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慶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以 104年度毒偵字第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88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 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基隆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偵查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 647 號),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64號裁定令入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9 月1 日釋放出所,並由上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 度毒偵字第6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 分書、本院104 年度毒聲字第6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以認定。而被告於104 年4 月14日 為警查獲並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小包(淨重0.289公克,取樣 0.000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288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5月8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參104 年度毒 偵字第647 號卷第48頁),足認前揭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茲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既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分裝袋1只,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 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 查獲毒品,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