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基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徐至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3月10日基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至筠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11月29日。
㈡地點:基隆市○○路000號3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在網路上散佈謠言。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徐至筠於警詢之自白。
㈡被害人姜聰樹於警詢之指述、證人薛文雄於警詢之證述。 ㈢臉書翻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黃星維 談話紀錄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第1項、第65條第1項5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