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7號
KLDM,104,原訴,7,2016031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宏霖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柯啟民
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藍 君 宜
法 官 陳 怡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