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7號
CYDV,105,除,27,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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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名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宏
代 理 人 王昭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3月3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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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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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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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陳世麟 │嘉義縣水上│104年8月15日│ 440,278元 │ 3295730 │ │
│ │ │鄉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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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