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庚○○
丁○○
丙○○
辛○○
壬○○
甲○○
吳元雄
複 代理 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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