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2號
CYDV,105,補,82,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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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陳秋燕
      侯素鳳
      侯協進
      侯慶
      侯昭榮
      侯庭和
      侯榮聰
      侯宗輝
      侯振裕
      侯振誠
原   告 侯錦佃
被   告 陳復到
      陳世宗
      侯順南
      侯煌仁
      侯順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604,96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86,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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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