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0號
CYDV,105,補,100,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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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被   告 羅達盛
      羅慶興
      羅張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3,906 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2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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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