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5年度,349號
CYDV,105,繼,349,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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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吳家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有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東石鄉
  ○○村00鄰○○0號之10)之長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04年12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有福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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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