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5年度,251號
CYDV,105,繼,251,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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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鄭東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鄭癸顯(男,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嘉義縣新港鄉○○村○○○00號)於104年12月3日死亡,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鄭癸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癸顯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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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