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9號
CYDV,105,抗,9,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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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林正聰 
相 對 人 許孟玉 
相 對 人 陳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
月1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未積欠相對人所稱之新台幣(下同) 400,000 元借款,並無擔保任何債權。今相對人竟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抗告人難以信服,懇請鈞院鑒核,准予廢棄原 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 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 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 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 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 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 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 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 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三、經查,相對人於原法院以抗告人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向相對 人借款肆拾萬元,約定104 年12月17日償還,並以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伍拾萬元之抵押權,經登 記在案,未料抗告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肆拾萬元,為此 ,依據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而查,上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為證, 經核無不合,法院自應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於 抗告人所述未積欠相對人所稱之400,000 元借款,並無擔保 任何債權等語,乃係屬實體事項問題,法院於非訟程序中不 得加以審酌。抗告人對於此項債權如果有爭執,得提起訴訟 ,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



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因此,抗告人以上揭實體事項提起本 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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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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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竹圍│一 │48 │建│83.00 │3分之1 │ │
│ │ │ │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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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200 │嘉義市八│嘉義市竹│二層、鋼│34.2│49.1│13.6│ │ │ │ │96│電梯樓│5.│平│3分 │ │




│ │ │德路245 │圍子段一│筋混土加│0 │1 │0 │ │ │ │ │.9│梯間 │67│方│之1 │ │
│ │ │巷2號 │小段48地│強磚造、│ │ │ │ │ │ │ │1 │ │ │公│ │ │
│ │ │ │號 │住商用 │ │ │ │ │ │ │ │ │ │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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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