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務 人 張淑芬即陳英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意雯即陳英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品富即陳英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伃柔即陳英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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