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柯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叁
拾柒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
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