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郭金課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鄰○○0號之3
被上訴人 A1 住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9,403元,應徵新臺幣19,3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