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38號
CYDV,104,家訴,38,20160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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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
抗 告 人 陳盛庸
相 對 人 陳吳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2月17日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裁定(關於駁回上訴),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因其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駁回其上訴之裁 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 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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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