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嘉義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侯盛雄即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金冠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峯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複代理人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侯盛雄即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侯盛雄即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侯盛雄即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侯盛雄即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如以新台幣叁佰貳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因布袋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內之消防設施業已老舊,而 有更新之必要,因此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爭取部分經 費補助後,即進行辦理布袋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消防設施及 週邊環境修繕工程(下稱系爭修繕工程),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上網公告公開招標,並於101 年 9 月24日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於101 年10月2 日開標結果 由被告侯盛雄即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被告侯盛雄)得 標,並於101 年10月22日簽訂『布袋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消 防設施及週邊環境修繕工程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書』(下 稱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被告侯盛雄於101 年11月 9 日以盛建字第Ll0000000 號函檢送預算書及圖說給原告, 原告遂於101 年11月13日召開會議就被告侯盛雄所為設計圖 說、預算書進行討論,並於101 年11月15日以嘉區漁供字第
07345 號函將會議討論結果需進行修改、增列項目通知被告 侯盛雄,有被告侯盛雄所附書證四函文說明三『增列地下消 防蓄水池滲水改善項目』之記載可為憑,足證消防蓄水池滲 水改善確為原告委託被告侯盛雄規劃設計之項目範圍。系爭 修繕工程經被告侯盛雄規劃設計完成後,原告於101 年12月 13日依法辦理系修繕工程公開招標公告,於101 年12月28日 開標結果由被告金冠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冠宇公司)得 標,並於101 年12月28日簽訂『布袋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消 防設施及週邊環境修繕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契約) 。被告金冠宇公司得標並簽約完成後,於102 年1 月3 日申 報開工,即開始系爭修繕工程之施作,並於102 年4 月12日 申報竣工,原告乃會同相關單位進行驗收,於102 年5 月3 日完成驗收程序,有驗收紀錄二紙、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可 為憑。
㈡惟系爭修繕工程完工驗收未久中即發生消防水管破洞漏水情 形,原告原以為是被告金冠宇公司施工瑕疵,因此一再要求 被告金冠宇公司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任。然,經被告金冠宇公 司將消防水管裡面的水送請檢驗後發現是水的含氯量太高, 後來,再經仔細觀察消防蓄水池之水量變化情形,發現消防 蓄水池(設置於地底下)於未加注入水情形下,水位竟仍有 上升情形,明顯應是消防蓄水池仍有滲漏水之情形,因此, 原告乃決定將消防蓄水池裡面的水全部抽乾,並邀集被告金 冠宇公司、被告侯盛雄於103 年8 月27日至消防蓄水池內進 行現場會勘。經實地會勘後,發現消防蓄水池上方有二處管 線及牆壁接縫處均有滲漏水情形,另有一處管線亦有滴漏水 之情形,經參與會勘人員沾水試鹹度,初步判斷滲漏水部分 應是為海水,且相關人員將封住洩水孔之套子鋸開後立即有 大量之水流出,此有103 年8 月27日會勘紀錄及照片可為證 ,經此現場會勘後才確認經改善後之消防蓄水池仍存有漏水 之情形。
㈢經實地會勘後,原告再邀集被告金冠宇公司、被告侯盛雄召 開協調會,被告侯盛雄於會議當場承認於規劃設計之過程中 ,並未實際進入消防蓄水池中勘查滲漏水情形,而僅是以棍 子測試消防蓄水池之深度即進行規劃設計,此事實亦為被告 侯盛雄所自認,且由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附 現場照片明確可見有多支管子、洩水孔存在及明顯施工前滲 水之情形,然被告侯盛雄於所為規劃設計之圖面竟未有任何 管子、洩水孔之標示,明顯可見被告侯盛雄受委託為規劃設 計時根本未盡其受委託之責進行現場勘查,更未盡其責任發 現蓄水池滲水之原因,致未能針對真正滲水之原因規劃設計
進行改善,其規劃設計並未能達到原告所委託改善滲水項目 之效能。由此即可明消防蓄水池於改善施工後仍繼續存有滲 漏水情形,乃是因被告侯盛雄於規劃設計過程中,未實際至 現場實地勘查消防蓄水池之滲漏水情形,導致未能確實發現 海水灌入消防蓄水池之情形,致未能有效規劃設計防止滲漏 水之情形,至為明確。又,被告侯盛雄與原告所簽立系爭委 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書,被告侯盛雄除了負責規劃設計外, 尚有負監造之責,依契約約定被告侯盛雄於施工過程中亦負 有監造責任,苟被告侯盛雄確實盡其契約責任,則於監造過 程中亦能發現設計圖面與現場狀態不同之情事,更可發現現 場滲漏水情形並非以原設計塗上樹脂防水層、防水水泥粉刷 方式可以改善,由此亦可明被告侯盛雄非但規劃設計有嚴重 疏失,更有未依契約約定盡其專業監工職責之違約情事,由 此即可明系爭修繕工程,確實是因被告侯盛雄一連串之嚴重 疏失,因而導致更新之消防水管於短期內又發生破洞漏水之 情形,故被告侯盛雄就此損害,當然應負全部賠償責任。被 告侯盛雄一再以是因地層下陷致溢水管海水倒灌造成等語置 辯,實不可採。
㈣被告金冠宇公司於施工期間,應可以發現規劃設計圖面與蓄 水池現場狀況不符之情形,且依其專業更可發現現場消防蓄 水池現場滲、漏水之情形,以原規劃設計之塗上樹脂防水層 、防水水泥粉刷方式是無法確實改善,惟被告金冠宇公司卻 未立即向原告反應,致原告無法知悉其情事,未能即時向被 告侯盛雄反應就設計、施工進行應變措施,被告金冠宇公司 逕為施工,且其施工結果並未改善蓄水池滲漏水,甚至更肇 致更新後之消防水管破損、漏水,可見被告金冠宇公司之施 工並未達契約所約定效能,更造成損害,被告金冠宇公司明 顯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 之責。被告金冠宇公司以按施工計畫書施工,無從發覺施工 現場有漏水之情事等語置辯,實不足採信。
㈤系爭修繕工程更新後之消防水管發生破損、漏水的原因,經 委請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進行鑑定結果,認定被告侯盛雄 受委託勘測設計監造該消防蓄水池工程,其設計改善蓄水池 之滲水部分,現場仍有滲水情況,與契約約定之效能不符。 被告金冠宇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此部分業經證人詹鈞皓於104 年12月24日證述:「如鑑定 報告書第19頁我們所畫的現況圖,長5.9 米、寬3.7 米、深 1. 4米,水池的容積是24.5立方公尺,第23頁是建築師所畫 的圖長度6.6 米、寬度是4.35米、深度是1.4 米,然後還畫 了四個柱子,就跟現場圖不符。」、「如鑑定報告書第21頁
,這個水池側牆有十支管子進出,水池的上方也有十支管子 插入水池裡面,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沒有畫圖…」、「 建築師來探勘後,有孔應該要把孔補滿,要把圖畫出來…」 、「如鑑定報告書第19頁編號二的照片,右側用紅色橢圓形 框起來上面的溢水管,下方是清潔口。開孔也是滲水的一部 分…」、「在施工後要達到業主的要求改善滲水及管線,但 是施工後沒有多久還是會滲水、管子破掉,這些都是海水造 成的,雖然施工者是依照施工圖施工,但是改善後並沒有做 好…所以要負善良管理人責任。」、「施工的時候不知道, 但是於施工完成後發現,就應該用正式的方式通知原告改善 。」、「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受委託勘測、設計、施工 現場監工,建築師沒有盡到這責任」等語明確,故被告侯盛 雄、被告金冠宇公司就系爭消防蓄水池及消防水管之損害之 造成均有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㈥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就系爭消防蓄水池及消防水管之損害 修復費用之責任分擔比例所認定被告侯盛雄負擔百分之十七 、金冠宇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七、業主負擔百分之六十六之比 例之建議,實不可採:
⒈按「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 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 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 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 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 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有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40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⒉關於編號1 :「契約第2 條未明文約定改善細目,實為業 主發包單位之責任」、第七部分:「設計者違失責任,契 約未明定業主發包後無法規範設計者」、第八部分:「施 工者違失責任,契約未明定業主發包後無法施工者」部分 ,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認為原告應負過失責任,惟查: ⑴依原告與被告侯盛雄所簽訂之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 約,該設計監造契約第十二條第㈠款約定,及依原告與 被告金冠宇公司簽訂之系爭工程契約,該工程契約第十 五條第㈠款亦約定:「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 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減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 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即可明見原告已與被告 侯盛雄及金冠宇公司訂明契約履行細目,被告侯盛雄及 金冠宇公司依約供應或完成之標的,必須無減少或減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反面而言,被告 侯盛雄及金冠宇公司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有減少或減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當然就屬於被告 侯盛雄及金冠宇公司之過失責任。本件經委請臺中市消 防設備師公會進行鑑定結果,認定被告侯盛雄所受委託 勘測設計監造該消防蓄水池工程,其設計改善蓄水池之 滲水部分,現場仍有滲水情況,與契約約定之效能不符 。被告金冠宇公司亦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因此依上 所述及鑑定結果確可證明被告侯盛雄及金冠宇公司就系 爭消防蓄水池及防水管之損害之造成均有過失,故臺中 市消防設備師公會認為第一、七、八之部分原告應負過 失責任,實有違誤。
⑵退步言之,假設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及工程契約 縱有未詳訂之處,然依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第十 八條第㈥款約定、及該工程契約第二三條第㈧款約定、 民法第535 條後段、及民法第492 條之規定,被告侯盛 雄及金冠宇公司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供應或 完成之標的,必須無減少或減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 定使用之瑕疵,故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若以契約有未 詳訂之處遽認第一、七、八部分原告應負過失責任,確 有違誤。
⒊關於編號2 :「計畫說明書有闡明改善內容,原告與設計 者應均攤責任」、第三部分:「載明公共服務設施做全面 性改善,原告與設計者應均攤責任」,臺中市消防設備師 公會雖認為原告應同負過失責任,惟查:臺中市消防設備 師公會既然認定計畫說明書已有闡明改善內容,且原告與 被告侯盛雄約定布袋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消防設施及週邊 環境做全面性改善,並由被告侯盛雄負責勘測設計監造, 則被告侯盛雄依約所受委託勘測設計監造之工程,當然應 無減少或減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此確 屬被告侯盛雄之責任,惟被告侯盛雄設計改善蓄水池之滲 水部分,現場仍有滲水情況,顯與契約約定之效能不符,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此亦有證人詹鈞皓於104 年12月24日 證述:「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受委託勘測、設計、施 工現場監工,建築師沒有盡到這責任」等語可為憑,故臺 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認為第二、三之部分原告同負過失責 任,實有違誤。
⒋關於編號4 :「消防水池遭海水倒灌污染水質,非設計者 或施工者所能預知」、第五部分:「消防蓄水池滲水未達 契約之約定效能,故三方平攤責任」、第六部分:「氯含 量過高損壞消防水管配管無法預知,故三方平攤責任」、 第十部分:「設計者施工者瑕疵責任之執行,業者已通過
驗收計價竣工」部分,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雖認為原告 應負過失責任,惟查:
⑴依證人詹鈞皓於104 年12月24日證述::「(法官問: 鑑定報告的照片有寫勘測不實,是何意見?)如鑑定報 告書第21頁,這個水池側牆有十支管子進出,水池的上 方也有十支管子插入水池裡面,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 所沒有畫圖…」、「(法官問:鑑定報告第61頁的照片 蓄水池上方有開孔水流進來,這是何用意?)建築師來 探勘後,有孔應該要把孔補滿,要把圖畫出來…」、「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就水池 部分,是否有將水池現況各管線情形畫在圖面上?)… 沒有把全部管線細繪出來。」、「(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這些管線的狀況,進到裡面就會看到,你剛剛所述溢 水管滲水是兩造都不知道,這個實際進到裡面勘測,是 否應該可以看到?)如果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有下 去水池…」、「(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設計的建築 師有進到裡面去,是否可以看到滲漏水的痕跡?)這部 分確實可以,他到現場可以看到…」、「(原告訴訟代 理人問:現場的有這些的管線跟這些滲漏水的痕跡,施 工單位施工時是否可以看到?)施工者去做這工程,就 是需要修繕水池的滲水、換掉破裂的水管。」、「(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施工時,是否可以 發現水池現場有多支管線及水孔的狀態與設計圖是不符 的?)施工單位當然可以發現,他有施工圖也知道這案 子施作的目的…」等語,即可明見本件被告侯盛雄若有 實際進入現場並勘查消防蓄水池滲漏水情形,即可發現 水池內現況之各管線、滲漏水及有海水滲入蓄水池之情 事,再加以設計改善,以避免消防水池遭海水倒灌污染 水質、損壞消防水管配管等情。惟,被告侯盛雄未實際 進入勘查蓄水池滲漏水之情形,逕以原有舊設計圖繪製 工程圖說,致未能發現蓄水池實際滲漏水之原因情形, 致滲漏水之情形未能獲改善,致契約目的未能達成,更 致原告受有損害,此確實是被告侯盛雄之嚴重疏失。又 ,被告金冠宇公司就施工現場與設計圖說上有明顯落差 之現場環境情形應向原告報告,此為客觀上一般人均能 注意之事項,惟被告金冠宇公司卻就系爭蓄水池頂部洩 水孔、各管線視而不見,更未向原告報告,則被告金冠 宇公司明顯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有過失責任甚 明。從而,鑑定意見認消防水池遭海水倒灌污染水質, 非設計者或施工者所能預知,確有違誤。
⑵再,原告並無相關工程之專業,因此將布袋漁港漁產品 直銷中心消防設施及週邊環境之設計監造委由被告侯盛 雄,將施工部分交由被告金冠宇公司承攬,然因被告侯 盛雄及金冠宇公司之設計監造、施工有疏失,致消防蓄 水池有海水滲入,而致消防管線破損無法正常使用,此 部分被告侯盛雄及金冠宇公司之設計監造、施工之疏失 ,實非原告可立即發現,因此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僅 以原告已通過驗收計價竣工,遽認原告應負過失責任, 亦有違誤。
⒌綜上所述,本件損害確因被告侯盛雄、被告金冠宇公司 過失行為所致,原告並無過失責任,臺中市消防設備師 公會所為原告應負百分之六十六之責任比例之建議,確 有明顯之違誤,實不足採信。
㈦依證人詹鈞皓於104 年12月24日證述:「(法官問:鑑定報 告的照片有載實際現場的圖與原設計圖不符,是何意?)如 鑑定報告書第19頁我們所畫的現況圖,長5.9 米、寬3.7 米 、深1.4 米,水池的容積是24.5立方公尺,第23頁是建築師 所畫的圖長度6.6 米、寬度是4.35米、深度是1.4 米,然後 還畫了四個柱子,就跟現場圖不符。」、「(法官問:鑑定 報告的照片有寫勘測不實,是何意見?)如鑑定報告書第21 頁,這個水池側牆有十支管子進出,水池的上方也有十支管 子插入水池裡面,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沒有畫圖…」、 「(法官問:鑑定報告第61頁的照片蓄水池上方有開孔水流 進來,這是何用意?)建築師來探勘後,有孔應該要把孔補 滿,要把圖畫出來…」、「(法官問:海水倒灌是從哪個地 方進來水池的?)如鑑定報告書第19頁編號二的照片,右側 用紅色橢圓形框起來上面的溢水管,下方是清潔口。」、「 (法官問:這跟剛才所述開孔,有何關係?)開孔也是滲水 的一部分…」、「(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侯盛雄建築師 事務所就水池部分,是否有將水池現況各管線情形畫在圖面 上?)…沒有把全部管線細繪出來。」、「(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就水池部分,是否有將水池 現況各管線情形畫在圖面上?)…沒有把全部管線細繪出來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這些管線的狀況,進到裡面 就會看到,你剛剛所述溢水管滲水是兩造都不知道,這個實 際進到裡面勘測,是否應該可以看到?)如果被告侯盛雄建 築師事務所有下去水池…」、「(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 設計的建築師有進到裡面去,是否可以看到滲漏水的痕跡? )這部分確實可以,他到現場可以看到…」、「(原告訴訟 代理人問:現場的有這些的管線跟這些滲漏水的痕跡,施工
單位施工時是否可以看到?)施工者去做這工程,就是需要 修繕水池的滲水、換掉破裂的水管。」、「(法官問:鑑定 報告所載金冠宇公司要負善良管理人的責任,這善良管理人 是如何來的?)在施工後要達到業主的要求改善滲水及管線 ,但是施工後沒有多久還是會滲水、管子破掉,這些都是海 水造成的,雖然施工者是依照施工圖施工,但是改善後並沒 有做好…所以要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施工時,是否可以發現水池現場有 多支管線及水孔的狀態與設計圖是不符的?)施工單位當然 可以發現,他有施工圖也知道這案子施作的目的…」、「( 被告金冠宇營造有限公司複代理人問:你認定金冠宇公司要 負善良管理人責任,這根據為何?)施工的時候不知道,但 是於施工完成後發現,就應該用正式的方式通知原告改善。 」、「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受委託勘測、設計、施工現 場監工,建築師沒有盡到這責任」等語,足可明證被告侯盛 雄受委託勘測設計監造該消防蓄水池工程,其設計改善蓄水 池之滲水部分,現場仍有滲水情況,與契約約定之效能不符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被告金冠宇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故依證人詹鈞皓之上揭證詞確可明 證被告侯盛雄、被告金冠宇公司就系爭消防蓄水池及防水管 之損害之造成均有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㈧系爭工程消防管線受損嚴重,明顯係因被告侯盛雄未盡規劃 設計監造之責,故依原告與被告侯盛雄簽訂之設計監造契約 書第十四條「權利及責任:…㈦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 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 減少或免除。㈧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 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 ,應負賠償責任。1 、機關之額外支出。…5 、其他可歸責 於受託人之損害。」之約定,及民法第227 條「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 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 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之規定、民法第256 條「債權人於有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 部份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 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規定,原告主張解除與被 告侯盛雄所訂立之布袋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消防設施及週邊 環境修繕工程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事 務所應返還監造設計費338,342 元。另請求賠償加害給付依
『工程契約書』所附工程估價單、項次、壹二、消防設施工 程複價計算3,289,544 元。另被告金冠宇公司有違反善良管 理人注意義務,依原告與被告金冠宇公司所簽訂之系爭工程 契約書第十八條「權利及責任:…㈦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 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 為而減少或免除。㈧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 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及民法第227 條、第 256 條、第226 條、第259 條第1款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 物,應返還之。」之規定,請求被告金冠宇公司應返還已受 領工程費用、賠償原告所受損害3,289,544 元。 ㈨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 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中 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有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48 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被告侯 盛雄、金冠宇公司雖係基於各別與原告間之系爭委託勘測設 計監造契約、工程契約對原告負全部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 而原告請求被告侯盛雄、被告金冠宇公司賠償之損害則為同 一,故被告侯盛雄、被告金冠宇公司對於原告之本件給付應 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是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則其他被告 在該給付範圍內即同免其責任。
㈩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原告將本件工程委託專業之被告侯盛雄進行規劃設計,即 是借重被告侯盛雄之專業技能,解決原有消防蓄水池之滲 漏水問題,此為本件契約之目的;故就消防蓄水池滲漏水 情形應為如何改善,如何規劃、設計,本即屬被告侯盛雄 建築師受委託之事項,且原告對於被告侯盛雄所提出之預 算書及圖說於101 年11月16日曾發函要求被告侯盛雄予以 修正,並於該函文中載明「九、消防設施工程內容未全面 更新,新舊設施是否會影響消防運作,請考量。」等語, 有嘉義區漁會101 年11月16日嘉區漁供字第07469 號函可 為憑,足證原告就被告侯盛雄為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時應考 量舊設施是否改善之需要,向被告侯盛雄為指示,此自包 括原設施改善與變更在內,故被告侯盛雄所受委任之內容 ,自應包含對舊有消防設施之改善、修正,方能達成契約 目的。是被告侯盛雄建築師對於「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項 目」之規劃設計自有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之權限,包括找尋 滲水之原因、如何施作改善補強、如何測試消防蓄水池功 能等事項在內,故被告侯盛雄竟以原告未將消防蓄水池之 蓄水抽乾,致其無法實際探測滲水原因、變更原有管線並 非本件系爭工程內容等語置辯,實為不足採。再者,原告
與被告侯盛雄間所訂立之系爭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為有 報酬之委任契約,故被告侯盛雄對原告設計監造債務之履 行,依照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意旨,應負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⒉被告侯盛雄對於消防蓄水池滲漏水情形,並未實際進行勘 查後再為規劃設計,而僅以木棍探測消防蓄水池深度,此 為被告所自認。然此被告此舉措,明顯較一般社會通念上 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建築師所能注意之程度有違, 被告所為明顯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當然有過失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辯稱以木棍測量水池深度係為正確 之測量方法,其並無過失等語置辯,實不可採。 ⒊被告侯盛雄所為系爭蓄水池之滲漏水情形於施工完成後三 日內未發現主張,實不足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依據。因系 爭蓄水池經防水施工後,滲漏水情形會因防水施工而暫時 不顯現,故被告侯盛雄建築師以施工後三日內未發現,主 張無此項缺失實不足採信。又,被告侯盛雄所稱102 年5 月3 日驗收程序乃係就金冠宇公司施作工程為驗收,此由 驗收記錄上明確記載『經抽驗結果與竣工圖說相符』等字 樣即可明,故被告以102 年5 月3 日之驗收結果主張並無 消防蓄水池漏水情形,實不足採。
⒋所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就工程施作之承攬契約,除 承攬人完成工作之方法不合於施工之程序或慣例外,亦應 包括工程設計顯與現場情況不符,而承攬人客觀上可判斷 依此設計施工應無法達成契約目的,而仍繼續依指示施工 在內。就本件消防蓄水池工程而言,被告侯盛雄所所繪製 之設計圖說,並未標明其中有洩水孔之存在,此被告金冠 宇公司於施工時應可察覺此明顯異常,惟被告金冠宇公司 並未就此設計提出意見,向原告反應,反而仍繼續按圖施 做,並向原告報告竣工。後致原告未察覺仍有海水滲入消 防蓄水池,逕開始注入自來水使用,最後致海水滲入消防 蓄水池,造成更新後之消防水管鏽蝕而無法使用,此即為 被告金冠宇公司對原告附隨義務之違反。是以被告金冠宇 公司對原告履行債務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違 反契約附隨義務,亦應對原告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 任。被告金冠宇以原告業已驗收完畢而不負賠償責任等語 置辯,亦不足採。
⒌被告金冠宇公司又以所提出之慶泰樹脂聚噴塗材料UREA-1 000 系列室內地板材廣告文宣上使用說明「素地地面要求 乾燥」、注意事項「當素地潮溼時請勿施作」等語,主張 被告是在蓄水池完全乾燥之情形下施作。惟查:被告所提
出係慶泰樹脂聚脲噴塗材料UREA-1000 系列室內地板材廣 告文宣資料,然依工程驗收結算書所附施工前中後照片所 示,本件施工所使用乃係『CTU-3000A 』型號之聚脲噴塗 材料,有施工前中後照片可憑,與被告所提出慶泰樹脂廣 告文宣資料上所載型號並不符合,故被告以其所提出之資 料辯稱被告無由得知會有海水進入消防蓄水池,實不足採 。
⒍又系爭消防水管發生破損、漏水是因為消防蓄水池滲入海 水所造成,此由被告金冠宇公司於103 年8 月18日發給原 告之函文記載「3.經查係消防水池內管路因海水倒灌讓池 內水變鹹水」、「7.雖消防管路重新注入自來水,但不銹 鋼消防管因先前注入鹹水2 個多月而開始鏽蝕,產生漏水 現象。」等語,即可明系爭消防水管發生破損、漏水確是 起因於消防蓄水池於改善後仍有海水滲入之原因,而海水 滲入消防蓄水池之原因經會勘後業已查明是經洩水孔進入 ,由此亦可證被告所辯本件損害原因與洩水孔之設計毫無 因果關係等語,確不足採。
⒎系爭工程被告未盡設計、監造、施工之責,致消防管線繡 蝕不堪使用,且無法通過嘉義縣消防局消防檢查,業經嘉 義縣消防局以103 年10月22日嘉縣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 函、103 年12月9 日嘉縣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要求原 告改善,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改善,但被告均置不施工改 善,致原告因此遭嘉義縣政府裁罰,有嘉義縣政府消防法 案件裁處書可憑,足證被告設計規劃、施工均有未盡契約 約定之責,被告等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⒏按「債權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與依同法第二 百二十七條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係不同之法律關 係,其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不同。」此有最高法 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足資參照。本件原告依民 法第227 條規定主張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前揭最高法 院裁判見解,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 條是為 15年,亦無民法第514 條所規定除斥期間之適用。故被告 以除斥期間屆至等語置辯,實不足採。
並聲明:⒈被告侯盛雄應給付原告3,627,886 元,及自本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金冠宇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289,544 元,及 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⒊前二項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他被 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予給付。⒋訴之聲明第1 、2 項,原告 願供擔保,請宣告准假執行。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侯盛雄抗辯略以:
㈠被告侯盛雄與原告於101 年10月22日簽訂系爭委託勘測設計 監造契約書,並於101 年11月9 日履約完成繳交設計書圖及 預算書。經原告審查討論後,於101 年11月15日及101 年11 月16日兩度來函告知修改內容及增列消防設施、滅火器照明 設備改善項目、地下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項目,並要求被告 侯盛雄於101 年11月20日前修正完成送交原告。因原告履次 告知被告侯盛雄系爭工程於101 年度一定要發包完成,否則 預算將被補助單位收回,並要求被告侯盛雄儘快完成修改預 算及增列預算項目,故被告侯盛雄所將消防蓄水池滲水改善 項目依原告所提供之原設計圖說修繕消防蓄水池之牆壁滲水 項目,並於期限內將修正後之預算如期交付原告,原告乃於 101年12月13日辦理系爭修繕工程公開招標,於101 年12 月 28日開標由被告金冠宇公司得標,並與原告簽定系爭工程契 約書。系爭工程於102 年4 月12日申報竣工,由原告及被告 金冠宇公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驗收,於102 年5 月3 日完成 驗收程序,被告侯盛雄於103 年6 月13日向原告申請系爭工 程設計監造酬金,原告於102 年7 月18日將設計監造酬金匯 予被告侯盛雄,完成此契約。
㈡原告與被告侯盛雄於101 年10月22日簽訂之系爭委託勘測設 計監造契約是民法上所屬之委託契約書,原告與被告侯盛雄 之權利義務,應以委託契約書內之規定為限,有關系爭蓄水 池防水工程之設計監造,皆依系爭委託勘測設計監造契約書 執行:
⒈被告侯盛雄至現場勘查消防蓄水池時,原告並未將消防蓄 水池內之蓄水抽乾,水位處於滿水位,以致原告及被告侯 盛雄無法會同進入消防蓄水池內勘查滲水情形及位置,因 原告履次告知被告侯盛雄系爭工程於101 年度一定要發包 完成,否則預算將被補助單位收回,並要求被告侯盛雄儘 快完成修改預算及增列預算項目,故被告侯盛雄將消防蓄 水池滲水改善項目依原告所提供之原設計圖說修繕消防蓄 水池,並於期限內將修正後之預算寄至原告,原告將設計 圖面及預算送交原告專業委員審查,並於101 年12月3 日 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召開系爭工程預算書圖審查會 議,議後開出審查意見,被告侯盛雄所於101 年12月7日 將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並繳交原告修正後之預算書圖及發 包相關文件。
⒉原告主張被告侯盛雄於規劃設計過程未進入消防蓄水池勘 查等語,事實上是被告侯盛雄已握有原告提供之蓄水池之 平面剖面圖及至現場丈量消防蓄水池深度(此為測量方法
之一) ,是以核對原告所提供之消防蓄水池原設計圖尺寸 是否符合,並據以核算消防蓄水池壁體四週之總面積施作 防水工程,並達改善完成消防蓄水池之滲水現象。施作完 成並觀測數日,並無滲水,才於102 年5 月3 日完成驗收 。
⒊嗣後接到原告通知『消防管線漏水權責會議』,並於103 年8 月27日由原告聘請測量人員施作會勘記錄才發現消防 蓄水池中有一溢水管溢出海水,惟原告提供於被告侯盛雄 之消防蓄水池設計圖中並無此溢水管,原告也未告知。消 防蓄水池有溢水管連接海水(依工程慣例溢水管係供蓄水 池溢滿時流入水溝用),且有關蓄水池原埋設之管路,並 非在原告與被告侯盛雄此次委託契約項目內,此部分消防 蓄水池管路自應由原告自負其責,與被告侯盛雄無涉。 ⒋其次,103 年8 月27日會勘結果原告亦知此次系爭工程之 消防蓄水池含有海水鹽分係原告對於消防蓄水池管控不當 以致於池中有一溢水管連接海水,因海平面逐年增高,以 致於一旦海水漲潮時,便經由此溢水管倒灌進入消防蓄水 池內,導致消防蓄水池內含有鹽份的最大原因,也因此造 成消防管線受損。正常之消防蓄水池不應有鹽份進入,為 何原告興建消防蓄水池時會將溢水管連接至海水,沒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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