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38號
CYDM,105,聲,238,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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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武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5年度聲沒字第5號、104年度偵字第181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 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 ,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本件被告劉武龍因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就 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伴唱機1臺、遙控器1支及點歌簿 2本(保管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 307號),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 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 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上開條文所定得沒收之物,顯 以被告犯著作權法前述罪名所用或所得之物為限,如被告並 未犯著作權法前述罪名,縱然涉案物品屬於違反著作權法之 物,仍無依上開條文沒收之餘地,觀之條文文義自明,此與 刑法第205條、第219條等沒收規定之條文體例,均有不同; 同時,條文既規定「得沒收之」,即屬職權沒收而非義務沒 收之規定,故法院是否為沒收之宣告,有裁量之權,亦即此 等物品,並非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最 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970號、第5238號、司法院98年智慧 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4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可資參考 )。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告訴人 已具狀撤回對被告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 字第181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因此,被告既經該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所有涉案之扣案物品,即非犯罪所 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本非著作權法第98條所定得沒收之物。 又扣案伴唱機1臺、遙控器1支及點歌簿2本,縱屬著作權法 第98條所定得沒收之物品,因條文規定亦非義務沒收之規定 ,仍無專科沒收之適用。從而,聲請意旨以前揭著作權法相



關規定,聲請本院對前揭扣案物品宣告沒收,尚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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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