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邱俊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1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