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81號
CYDM,105,易,181,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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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濬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500號),本院簡易庭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
4項但書所列情形,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蘇濬昌對於告訴人羅郁凱所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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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