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89年度,1053號
SLDM,89,簡,1053,200011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
四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 充如下:菲律賓籍人AGBAYANI CECILIA VILLALUZ雖曾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由原雇主崔志宏申請來臺,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受聘僱工作,惟 其聘僱許可已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起撤銷,此有該會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臺勞職 外字第○二二○四○○號函在卷可稽,是AGBAYANI CECILIA VILLALUZ應為許可失 效之外國人無訛。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 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玉 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鳳 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