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發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
1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智發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如附表「本院判處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智發因不滿呂嘉穎執意與其分手,經其多次挽回,呂嘉穎 仍置之不理,竟基於恐嚇之各別犯意,在其位於雲林縣水林 鄉○○村○○○00○0號住處,以其所有之門號 0000000000 號或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手機簡訊或LINE通訊軟體 傳送訊息之方式,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一次傳送或 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予呂嘉穎本人,及呂嘉穎之 堂妹、高中同學等,致生危害於呂嘉穎之安全。案經呂嘉穎 告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楊智發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二)告訴人呂嘉穎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行動電話文字訊息翻拍照片63張。
(四)本院105年2月25日之公務電話紀錄1紙。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就 附表編號3、7部分,雖係先後傳送數通恐嚇內容之訊息文字 ,然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為接 續犯,屬包括一罪。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 數次利用行動電話傳送恐嚇內容之訊息文字予告訴人本人, 或傳送予告訴人親友再由渠等轉知告訴人,其各次行為屬截 然可分,顯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 接連以手機傳送訊息之方式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理上承 受莫大恐懼並備受煎熬,其行為自應予非難,惟被告就上揭 犯行坦白承認,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對本件被告 之刑責亦無任何意見乙情,有本院105年2月25日之公務電話 紀錄 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9頁),堪認被告犯後 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收入普
通、未婚、無子女、現與家人同住之經濟與家庭狀況,與告 訴人本為男女朋友關係,因不能接受告訴人與其分手,致無 法控制情緒而生之犯罪動機,暨其犯罪手段、目的、所生危 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本院判處之罪刑」欄所示 之刑,暨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05條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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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傳送方式及對象 │本院判處之罪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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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3年8月│呂小姐要睡的安穩│被告以手機簡訊傳│楊智發犯恐嚇危害安全│
│ │12日晚間10時│喔,今天晚上要好│送左列訊息至告訴│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58分許 │好睡,不要做惡夢│人持用之行動電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喔,會嚇到喔。 │門號0000000000號│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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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8月15日│「我現在跟你說,│被告以手機簡訊傳│楊智發犯恐嚇危害安全│
│ │下午1時6分許│我也很確定你是誰│送左列訊息至告訴│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 │,我跟你講最後一│人上開行動電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次,事情看你要不│ │仟元折算壹日。 │
│ │ │要處理,你沒要處│ │ │
│ │ │理,你說沒關係,│ │ │
│ │ │就不能怪我讓你難│ │ │
│ │ │看....」、「你可│ │ │
│ │ │以不要處理沒關係│ │ │
│ │ │,難看的人我敢說│ │ │
│ │ │是你,生活過的生│ │ │
│ │ │不如死,也一定是│ │ │
│ │ │你,這叫做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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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8月23日│「幫我跟呂嘉穎說│被告以手機並透過│楊智發犯恐嚇危害安全│
│ │下午1 時28分│現在我不會在吵他│LINE通訊軟體,接│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許、1 時30分│了,我很恨他,我│續傳送左列訊息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1 時44分│要傷害他」、「我│告訴人堂妹呂淑貞│仟元折算壹日。 │
│ │許 │要讓他後悔恨我一│持用之行動電話,│ │
│ │ │輩子,到死也是一│由呂淑貞再轉知予│ │
│ │ │樣」、「不會再讓│告訴人知悉。 │ │
│ │ │他比我好過,現在│ │ │
│ │ │他家是很好過,受│ │ │
│ │ │不了一次的捶擊,│ │ │
│ │ │慢慢等著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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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8月24日│磅~磅~磅,當聲│被告以手機並透過│楊智發犯恐嚇危害安全│
│ │凌晨 3時25分│音響起就是敵人了│LINE通訊軟體,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某時 │!在也不是什麼朋│送左列訊息至告訴│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友了! │人高中同學陳育嫻│仟元折算壹日。 │
│ │ │ │持用之行動電話,│ │
│ │ │ │由陳育嫻再轉知予│ │
│ │ │ │告訴人知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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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9月1日 │以後會讓你天天開│被告以手機簡訊傳│楊智發犯恐嚇危害安全│
│ │凌晨0時39分 │心的,記住這句話│送左列訊息至告訴│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許 │,不管你到那我都│人上開行動電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會知道。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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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9月6日 │沒有要處理也沒關│被告以手機簡訊傳│楊智發犯恐嚇危害安全│
│ │下午6時29分 │係,你等我,我處│送左列訊息至告訴│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許 │理給你看,給我睜│人上開行動電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大眼睛看好,之前│ │仟元折算壹日。 │
│ │ │整樣對我的,我10│ │ │
│ │ │倍環給你,大家就│ │ │
│ │ │沒相欠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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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 9月8日│「我保證我會以牙│被告以手機簡訊接│楊智發犯恐嚇危害安全│
│ │凌晨 2時56分│還牙」、「我最愛│續傳送左列訊息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許、晚間11時│的呂嘉穎掰掰了,│告訴人上開行動電│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2分許 │發生什麼事你出面│話。 │仟元折算壹日。 │
│ │ │也沒用了」、「你│ │ │
│ │ │是最後一個慢慢等│ │ │
│ │ │著看,不會再有什│ │ │
│ │ │麼人情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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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 9月9日│小姐祝你快樂,天│被告以手機簡訊傳│楊智發犯恐嚇危害安全│
│ │下午3時2分許│天過著提心吊膽日│送左列訊息至告訴│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 │子,天天都傷心難│人上開行動電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過。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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