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附民字,105年度,3號
CYDM,105,嘉交簡附民,3,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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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呂美燕
被   告 陳信雄
      鴻源麵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28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呂美燕對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287號,被告陳信雄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陳信雄鴻源麵包有限公司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侼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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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源麵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