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04年度,233號
CYDM,104,朴簡,233,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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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朴簡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揚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 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7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揚共同犯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罪刑欄所示偽造之「謝家修」、「謝」署名及黏貼聯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陳宜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受雇於某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甲男),二人即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偽造暨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甲男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陳 宜揚保管,甲男再以「手機門號違約,必須支付違約金,或 因手機綁約,處理解約需要費用」等事由,詐騙林竹萱等10 人,致林竹萱等10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現金以宅急便 包裹之方式,寄送至「嘉義縣太保市○○里00鄰0○0號、行 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之謝先生收」(因實際上並無該地 址致包裹無法投送,故貨運司機即撥打包裹上所留之收件人 電話,與陳宜揚相約見面以遞交包裹),陳宜揚即於接聽電 話後與不知情之貨運司機相約取貨,並在一式二份之包裹配 送聯之收件人簽收欄上偽簽「謝家修」、「謝」等署名(同 時複寫至黏貼聯),冒「謝家修」之身分收取包裹而偽造該 私文書後,將偽造之配送聯交與不知情之貨運司機收受以行 使之,黏貼聯則自行收執,因此詐得林竹萱等10人所寄交之 現金,再將現金轉交給甲男,足生損害於林竹萱等10人(各 該次之被害人、受詐騙時間、陳宜揚簽收包裹時間、偽簽之 署名、包裹查詢號碼、遭詐騙金額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二、證據:
(一)被告陳宜揚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見本院卷 第66頁至第68頁)。
(二)被害人林竹萱等10人之指訴。
(三)被害人林竹萱等10人所提出之宅急便寄送憑證、統一速達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年2月16日及105年2月23日函附之託 運單、104年5月29日函、本院105年2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




三、核被告上開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各次偽造 署名,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 ,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袛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已涉及收 取詐得款項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應屬詐欺取財罪之正 犯,非幫助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於各次均係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惟兩者俱有收取詐得款項之行 為,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已當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告知被告(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 ,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與甲男 間,就上開犯行,均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與甲男於附表編號2至10各次之短期內數次向同一被害 人為詐欺取財等犯行,應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實 行犯罪,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均 屬接續犯,各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0各係以1 行為觸犯上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名,均為想 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0所應論以之各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附表中部分犯行(包括偽簽「謝」及 一式二份偽造署名),惟此部分犯行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已敘及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並已於審理中依法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定之告知 義務(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8頁),自得就此部分併予審理 。
四、審酌被告高中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平時與父母 同住,年紀尚輕思慮未周,為打工賺錢而幫甲男冒名簽收包 裹之動機、手段、行為分擔之程度、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偽造之私文書如已行使,即為他 人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得諭 知沒收,僅其中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712號、29年上字第2109 號、43年臺上字第747號刑事判例均可供參。而本件被告各



次在一式二份之包裹配送聯之收件人簽收欄上偽簽「謝家修 」、「謝」等署名(同時複寫至黏貼聯),冒「謝家修」之 身分收取包裹而偽造該私文書後,將偽造之配送聯交與不知 情之貨運司機收受以行使之,黏貼聯則自行收執,已如上述 。故各次之黏貼聯係由被告自己收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諭知沒收;至各次偽造之配送聯,既已行使交 由貨運司機收執,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就該等配送聯諭知沒 收,僅配送聯上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 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被告簽收時間、署名 │ 罪刑(含從刑) │
│ │及受詐│包裹查詢號碼(單據除特別│ │




│ │騙時間│註明外,均見偵卷) │ │
│ │ │遭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1 │林竹萱│103年7月21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40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4│含寄至他處由其他詐騙集團│有期徒刑貳月,如│
│ │月19日│成員收受之包裹,共遭詐騙│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81,00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7月 │ │。左列單據配送聯│
│ │19日 │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 │」署名壹枚及黏貼│
│ │ │ │聯壹紙均沒收。 │
├──┼───┼────────────┼────────┤
│ 2 │陳平旺│103年7、8月簽「謝」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6頁,起│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8日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103年7月26日簽「謝家修」│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 │00-0000-0000(第36頁) │。左列單據配送聯│
│ │27日 │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103年7月簽「謝」 │」署名壹枚、「謝│
│ │ │00-0000-0000(第36頁,起│」署名貳枚及黏貼│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聯參紙均沒收。 │
│ │ │ │ │
│ │ │含寄至他處由其他詐騙集團│ │
│ │ │成員收受之包裹,共遭詐騙│ │
│ │ │220,500元。 │ │
├──┼───┼────────────┼────────┤
│ 3 │鄭慶宏│103年7月25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4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遭詐騙30,000元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0日│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103年7、8月簽「謝」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7│00-0000-0000(第34頁,起│。左列單據配送聯│
│ │日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遭詐騙20,000元 │」署名壹枚、「謝│
│ │ │ │」署名壹枚及黏貼│
│ │ │ │聯貳紙均沒收。 │
├──┼───┼────────────┼────────┤
│ 4 │黃如娥│103年7月簽「謝」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3頁,起│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2日│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103年7月23日簽「謝家修」│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7月 │00-0000-0000(第33頁) │。左列單據配送聯│
│ │25日 │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共遭詐騙18,000元 │」署名壹枚、「謝│
│ │ │ │」署名壹枚及黏貼│
│ │ │ │聯貳紙均沒收。 │
├──┼───┼────────────┼────────┤
│ 5 │簡欣茹│103年7月22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2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2日│103年7月27日簽「謝家修」│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32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7月 │ │。左列單據配送聯│
│ │26日 │103年7月25日簽「謝家修」│上偽造之「謝家修│
│ │ │00-0000-0000(本院卷第53│」署名參枚、「謝│
│ │ │頁,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署名貳枚及黏貼│
│ │ │ │聯伍紙均沒收。 │
│ │ │103年7月26日簽「謝」 │ │
│ │ │00-0000-0000(第32頁) │ │
│ │ │ │ │
│ │ │103年7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33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共遭詐騙140,000元 │ │
├──┼───┼────────────┼────────┤
│ 6 │林致呈│103年7月28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4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4日│103年7月25日簽「謝家修」│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35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7月 │ │。左列單據配送聯│
│ │28日 │103年7月簽「謝」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00-0000-0000(第35頁,起│」署名貳枚、「謝│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署名壹枚及黏貼│
│ │ │ │聯參紙均沒收。 │
│ │ │共遭詐騙79,800元 │ │




├──┼───┼────────────┼────────┤
│ 7 │林大成│103年7月25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27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5日│103年8月1日簽「謝家修」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27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8│ │。左列單據配送聯│
│ │日 │103年7、8月簽「謝」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00-0000-0000(第27頁,起│」署名肆枚、「謝│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署名陸枚及黏貼│
│ │ │ │聯拾紙均沒收。 │
│ │ │103年7月27日簽「謝家修」│ │
│ │ │00-0000-0000(第28頁) │ │
│ │ │ │ │
│ │ │103年7月26日簽「謝家修」│ │
│ │ │00-0000-0000(第28頁)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8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30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共遭詐騙333,000元 │ │
├──┼───┼────────────┼────────┤
│ 8 │潘寶來│103年8月簽「謝」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1頁,起│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7日│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103年8月簽「謝」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 │00-0000-0000(第31頁,起│。左列單據配送聯│
│ │10日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 │」署名貳枚、「謝│
│ │ │103年7月28日簽「謝家修」│」署名貳枚及黏貼│
│ │ │00-0000-0000(第30頁) │聯肆紙均沒收。 │
│ │ │ │ │
│ │ │103年7月31日簽「謝家修」│ │
│ │ │00-0000-0000(第30頁) │ │
│ │ │ │ │
│ │ │含寄至他處由其他詐騙集團│ │
│ │ │成員收受之包裹,共遭詐騙│ │
│ │ │56,400元 │ │
├──┼───┼────────────┼────────┤
│ 9 │高雲勝│103年7月28日簽「謝」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21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7日│103年8月簽「謝」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22頁,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左列單據配送聯│
│ │10日 │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103年7、8月簽「謝」 │」署名壹枚、「謝│
│ │ │00-0000-0000(第22頁,起│」署名伍枚及黏貼│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聯陸紙均沒收。 │
│ │ │ │ │
│ │ │103年7月30日簽「謝家修」│ │
│ │ │00-0000-0000(第22頁)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3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3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共遭詐騙156,300元 │ │




├──┼───┼────────────┼────────┤
│ 10 │謝昆霖│103年8月5日簽「謝家修」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20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30日│103年8月6日簽「謝家修」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20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9│ │。左列單據配送聯│
│ │日 │103年8月簽「謝」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00-0000-0000(第20頁,起│」署名參枚、「謝│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署名肆枚及黏貼│
│ │ │ │聯柒紙均沒收。 │
│ │ │103年8月9日簽「謝家修」 │ │
│ │ │00-0000-0000(第21頁)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1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1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1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含寄至他處由其他詐騙集團│ │
│ │ │成員收受之包裹,共遭詐騙│ │
│ │ │151,6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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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