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朴簡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揚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 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7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揚共同犯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罪刑欄所示偽造之「謝家修」、「謝」署名及黏貼聯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陳宜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受雇於某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甲男),二人即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偽造暨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甲男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陳 宜揚保管,甲男再以「手機門號違約,必須支付違約金,或 因手機綁約,處理解約需要費用」等事由,詐騙林竹萱等10 人,致林竹萱等10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現金以宅急便 包裹之方式,寄送至「嘉義縣太保市○○里00鄰0○0號、行 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之謝先生收」(因實際上並無該地 址致包裹無法投送,故貨運司機即撥打包裹上所留之收件人 電話,與陳宜揚相約見面以遞交包裹),陳宜揚即於接聽電 話後與不知情之貨運司機相約取貨,並在一式二份之包裹配 送聯之收件人簽收欄上偽簽「謝家修」、「謝」等署名(同 時複寫至黏貼聯),冒「謝家修」之身分收取包裹而偽造該 私文書後,將偽造之配送聯交與不知情之貨運司機收受以行 使之,黏貼聯則自行收執,因此詐得林竹萱等10人所寄交之 現金,再將現金轉交給甲男,足生損害於林竹萱等10人(各 該次之被害人、受詐騙時間、陳宜揚簽收包裹時間、偽簽之 署名、包裹查詢號碼、遭詐騙金額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二、證據:
(一)被告陳宜揚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見本院卷 第66頁至第68頁)。
(二)被害人林竹萱等10人之指訴。
(三)被害人林竹萱等10人所提出之宅急便寄送憑證、統一速達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年2月16日及105年2月23日函附之託 運單、104年5月29日函、本院105年2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
。
三、核被告上開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各次偽造 署名,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 ,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袛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已涉及收 取詐得款項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應屬詐欺取財罪之正 犯,非幫助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於各次均係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惟兩者俱有收取詐得款項之行 為,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已當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告知被告(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 ,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與甲男 間,就上開犯行,均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與甲男於附表編號2至10各次之短期內數次向同一被害 人為詐欺取財等犯行,應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實 行犯罪,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均 屬接續犯,各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0各係以1 行為觸犯上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名,均為想 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0所應論以之各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附表中部分犯行(包括偽簽「謝」及 一式二份偽造署名),惟此部分犯行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已敘及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並已於審理中依法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定之告知 義務(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8頁),自得就此部分併予審理 。
四、審酌被告高中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平時與父母 同住,年紀尚輕思慮未周,為打工賺錢而幫甲男冒名簽收包 裹之動機、手段、行為分擔之程度、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偽造之私文書如已行使,即為他 人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得諭 知沒收,僅其中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712號、29年上字第2109 號、43年臺上字第747號刑事判例均可供參。而本件被告各
次在一式二份之包裹配送聯之收件人簽收欄上偽簽「謝家修 」、「謝」等署名(同時複寫至黏貼聯),冒「謝家修」之 身分收取包裹而偽造該私文書後,將偽造之配送聯交與不知 情之貨運司機收受以行使之,黏貼聯則自行收執,已如上述 。故各次之黏貼聯係由被告自己收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諭知沒收;至各次偽造之配送聯,既已行使交 由貨運司機收執,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就該等配送聯諭知沒 收,僅配送聯上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 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被告簽收時間、署名 │ 罪刑(含從刑) │
│ │及受詐│包裹查詢號碼(單據除特別│ │
│ │騙時間│註明外,均見偵卷) │ │
│ │ │遭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1 │林竹萱│103年7月21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40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4│含寄至他處由其他詐騙集團│有期徒刑貳月,如│
│ │月19日│成員收受之包裹,共遭詐騙│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81,00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7月 │ │。左列單據配送聯│
│ │19日 │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 │」署名壹枚及黏貼│
│ │ │ │聯壹紙均沒收。 │
├──┼───┼────────────┼────────┤
│ 2 │陳平旺│103年7、8月簽「謝」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6頁,起│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8日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103年7月26日簽「謝家修」│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 │00-0000-0000(第36頁) │。左列單據配送聯│
│ │27日 │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103年7月簽「謝」 │」署名壹枚、「謝│
│ │ │00-0000-0000(第36頁,起│」署名貳枚及黏貼│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聯參紙均沒收。 │
│ │ │ │ │
│ │ │含寄至他處由其他詐騙集團│ │
│ │ │成員收受之包裹,共遭詐騙│ │
│ │ │220,500元。 │ │
├──┼───┼────────────┼────────┤
│ 3 │鄭慶宏│103年7月25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4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遭詐騙30,000元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0日│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103年7、8月簽「謝」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7│00-0000-0000(第34頁,起│。左列單據配送聯│
│ │日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遭詐騙20,000元 │」署名壹枚、「謝│
│ │ │ │」署名壹枚及黏貼│
│ │ │ │聯貳紙均沒收。 │
├──┼───┼────────────┼────────┤
│ 4 │黃如娥│103年7月簽「謝」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3頁,起│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2日│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103年7月23日簽「謝家修」│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7月 │00-0000-0000(第33頁) │。左列單據配送聯│
│ │25日 │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共遭詐騙18,000元 │」署名壹枚、「謝│
│ │ │ │」署名壹枚及黏貼│
│ │ │ │聯貳紙均沒收。 │
├──┼───┼────────────┼────────┤
│ 5 │簡欣茹│103年7月22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2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2日│103年7月27日簽「謝家修」│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32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7月 │ │。左列單據配送聯│
│ │26日 │103年7月25日簽「謝家修」│上偽造之「謝家修│
│ │ │00-0000-0000(本院卷第53│」署名參枚、「謝│
│ │ │頁,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署名貳枚及黏貼│
│ │ │ │聯伍紙均沒收。 │
│ │ │103年7月26日簽「謝」 │ │
│ │ │00-0000-0000(第32頁) │ │
│ │ │ │ │
│ │ │103年7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33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共遭詐騙1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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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致呈│103年7月28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4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4日│103年7月25日簽「謝家修」│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35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7月 │ │。左列單據配送聯│
│ │28日 │103年7月簽「謝」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00-0000-0000(第35頁,起│」署名貳枚、「謝│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署名壹枚及黏貼│
│ │ │ │聯參紙均沒收。 │
│ │ │共遭詐騙79,800元 │ │
├──┼───┼────────────┼────────┤
│ 7 │林大成│103年7月25日簽「謝家修」│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27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5日│103年8月1日簽「謝家修」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27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8│ │。左列單據配送聯│
│ │日 │103年7、8月簽「謝」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00-0000-0000(第27頁,起│」署名肆枚、「謝│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署名陸枚及黏貼│
│ │ │ │聯拾紙均沒收。 │
│ │ │103年7月27日簽「謝家修」│ │
│ │ │00-0000-0000(第28頁) │ │
│ │ │ │ │
│ │ │103年7月26日簽「謝家修」│ │
│ │ │00-0000-0000(第28頁)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8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30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共遭詐騙333,000元 │ │
├──┼───┼────────────┼────────┤
│ 8 │潘寶來│103年8月簽「謝」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31頁,起│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7日│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103年8月簽「謝」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 │00-0000-0000(第31頁,起│。左列單據配送聯│
│ │10日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 │」署名貳枚、「謝│
│ │ │103年7月28日簽「謝家修」│」署名貳枚及黏貼│
│ │ │00-0000-0000(第30頁) │聯肆紙均沒收。 │
│ │ │ │ │
│ │ │103年7月31日簽「謝家修」│ │
│ │ │00-0000-0000(第30頁) │ │
│ │ │ │ │
│ │ │含寄至他處由其他詐騙集團│ │
│ │ │成員收受之包裹,共遭詐騙│ │
│ │ │5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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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雲勝│103年7月28日簽「謝」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21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7日│103年8月簽「謝」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22頁,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左列單據配送聯│
│ │10日 │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103年7、8月簽「謝」 │」署名壹枚、「謝│
│ │ │00-0000-0000(第22頁,起│」署名伍枚及黏貼│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聯陸紙均沒收。 │
│ │ │ │ │
│ │ │103年7月30日簽「謝家修」│ │
│ │ │00-0000-0000(第22頁)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3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3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共遭詐騙156,300元 │ │
├──┼───┼────────────┼────────┤
│ 10 │謝昆霖│103年8月5日簽「謝家修」 │陳宜揚共同犯行使│
│ │ │00-0000-0000(第20頁) │偽造私文書罪,處│
│ │103年7│ │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30日│103年8月6日簽「謝家修」 │易科罰金,以新臺│
│ │至103 │00-0000-0000(第20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年8月9│ │。左列單據配送聯│
│ │日 │103年8月簽「謝」 │上偽造之「謝家修│
│ │ │00-0000-0000(第20頁,起│」署名參枚、「謝│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署名肆枚及黏貼│
│ │ │ │聯柒紙均沒收。 │
│ │ │103年8月9日簽「謝家修」 │ │
│ │ │00-0000-0000(第21頁)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21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1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103年7、8月簽「謝」 │ │
│ │ │00-0000-0000(第19頁,起│ │
│ │ │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 │ │
│ │ │含寄至他處由其他詐騙集團│ │
│ │ │成員收受之包裹,共遭詐騙│ │
│ │ │151,600元 │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