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80號
NTDV,105,司促,1380,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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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代 理 人 陳建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連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連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
  及㈠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
  陸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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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