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61號
NTDV,105,司促,1161,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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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
  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叁仟
  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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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