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黎清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黎清紅於民國104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4月10日起至
民國111年04月0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92%計付,嗣後〔
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
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
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15554元整,及自民國10
4年1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
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
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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