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何漢昇
債 務 人 王照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何漢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債務人何漢昇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
其法定代理人王照瑩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何漢昇
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
12026元,專案補償款16941元,共計新臺幣28967元未作繳
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
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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