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38號
NTDV,104,訴,538,2016030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田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8611號強制執行 事件,就位於南投縣國姓鄉○○路○段00○0號如附表所示 動產(即系爭訴訟標的)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 查,系爭訴訟標的業經本院囑託威名資產鑑定有限公司完成 鑑價,此有威名資產鑑定有限公司105年2月16日104威名字 第000000000號函附之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各訴訟標的之 鑑定價格則如附表鑑定價格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12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4300元,尚應補繳6996元。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規格 │單位 │數量 │鑑定價格 │合計 │
│ │ │ │ │(單位新 │(單位新 │
│ │ │ │ │臺幣元) │臺幣元) │
├──┼────────┼───┼───┼─────┼─────┤
│1 │三共發電機 │組 │1 │ 120,000 │ 120,000 │
├──┼────────┼───┼───┼─────┼─────┤
│2 │受電盤、配電盤 │組 │1 │ 125,000 │ 125,000 │
├──┼────────┼───┼───┼─────┼─────┤
│3 │冷水機 240RT │台 │2 │ 144,000 │ 288,000 │
├──┼────────┼───┼───┼─────┼─────┤
│4 │冷水機 180RT │台 │1 │ 108,000 │ 108,000 │
├──┼────────┼───┼───┼─────┼─────┤
│5 │沯浦pump 20HP │台 │5 │ 8,000 │ 40,000 │
├──┼────────┼───┼───┼─────┼─────┤
│6 │沯浦pump 15HP │台 │5 │ 6,400 │ 32,000 │
├──┼────────┼───┼───┼─────┼─────┤
│7 │沯浦pump 25HP │台 │2 │ 13,500 │ 27,000 │
├──┼────────┼───┼───┼─────┼─────┤
│8 │全新備用沯浦pump│台 │1 │ 14,400 │ 14,400 │
│ │10HP │ │ │ │ │
├──┼────────┼───┼───┼─────┼─────┤
│9 │冷水桶 10t │個 │3 │ 22,500 │ 67,500 │
├──┼────────┼───┼───┼─────┼─────┤
│10 │空調箱 60HP │組 │1 │ 108,000 │ 108,000 │
├──┼────────┼───┼───┼─────┼─────┤
│11 │空調箱 5HP │組 │2 │ 54,000 │ 108,000 │
├──┴────────┴───┴───┴─────┼─────┤
│ 總計│1,037,900 │
└─────────────────────────┴─────┘

1/1頁


參考資料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名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