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01號
NTDV,104,訴,401,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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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張麗雲
原   告 張瑞鑫
原   告 張瑞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莊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添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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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