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8號
NTDV,104,訴,228,2016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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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吳昭應
      吳木杉
      吳霧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6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二頁第三行、第二十二行,關於「訴外人吳賴細於101年12月21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吳賴細於101年12月12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3行、第22行,關於 「訴外人吳賴細於101年12月21日死亡」之記載,與卷附之 戶籍謄本不符,係「101年12月12日」誤寫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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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