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號原 告 彭美智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複 代理人 王德秀被 告 林大江訴訟代理人 林慶鑫被 告 林峰地 林錦章 林旻靜 林清輝 林妙 簡義成 簡素鑾 林榮貴 林庭臻即林素霞 曾瑞偉 林淑枝 陳彩玉 曾景芳 林逸儒 林逸聖 許清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梅雲被 告 林壹忠 黃菊蓮 林宗瑤 林宗平 林宗慧 林鴻爵 林錫煌 林碧珠 林志修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林志祥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林素味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李國央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李秋德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李玉足即林朝郎之繼承人 林峻民即林朝郎之繼承人 林宜瑩即林朝郎之繼承人 林明潔即林朝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八項、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林壹宗」記載,應更正為「林壹忠」;關於「林煌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錫煌」。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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