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4號
NTDV,103,訴,144,2016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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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彭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德秀
被   告 林大江
訴訟代理人 林慶鑫
被   告 林峰地
      林錦章
      林旻靜
      林清輝
      林妙
      簡義成
      簡素鑾
      林榮貴
      林庭臻即林素霞
      曾瑞偉
      林淑枝
      陳彩玉
      曾景芳
      林逸儒
      林逸聖
      許清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梅雲
被   告 林壹忠
      黃菊蓮
      林宗瑤
      林宗平
      林宗慧
      林鴻爵
      林錫煌
      林碧珠
      林志修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林志祥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林素味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李國央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李秋德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李玉足即林朝郎之繼承人
      林峻民即林朝郎之繼承人
      林宜瑩即林朝郎之繼承人
      林明潔即林朝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八項、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林壹宗」記載,應更正為「林壹忠」;關於「林煌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錫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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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