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凱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5
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凱麟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