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美珠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陳紀龍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就賭博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賭博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美珠、陳紀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177號),就有關 被告等被訴賭博罪部分,被告俱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益茂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