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繼續審判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續簡更字,104年度,1號
TTEV,104,東續簡更,1,20160329,3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續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佳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銀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
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