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永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醇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押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押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台灣押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4,8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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