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14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銘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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