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304號
TNEV,105,南小,304,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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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 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 ,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 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 以104年度補字第87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該裁定業於105年2月25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見補字卷第24至25頁),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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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