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185號
TNEV,105,南小,185,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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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18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慧倩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8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賴晉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100 年2 月1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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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