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劉智仁即臺南市私立永進文理短期補習班及必勝文
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Cote, Chad Dave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9,17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