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4年度,7號
TNEV,104,南勞簡,7,2016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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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劉智仁即臺南市私立永進文理短期補習班及必勝文
      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Cote, Chad Dave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9,17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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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