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51號
原 告 盧永順
盧永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
陳世勳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宜均律師
被 告 高振崧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加附如附件所示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如附件所示附圖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