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張清文
原 告 張清亮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2 月2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