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279號
TPBA,105,訴,279,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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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榮(董事)
上列原告因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因此,行政處分係由「 行政機關」作成具有「公權力」之「單方規制措施」,無論 其決定機關或進行程序,均與法院裁決及司法程序有異。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受 理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訴訟,不當且故意拖延案件之進行 ,拒不開庭致侵害原告權益,開庭錄音光碟顯與原告當庭之 陳述不符云云,請求撤銷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訴 訟,並請求自其權利受損至請求撤銷訴訟完成期間之損害賠 償,每月新台幣(下同)250,000元計算;並以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陳月雯法官、高等法院蔡政哲法官、李意婷法官助理 、廖月女書記官、劉美垣股長、蘇芹英庭長等相關人員為本 件被告。查原告上開主張核屬民事審判程序之爭議事件,揆 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非屬行政訴訟法第4條所稱之行政 處分,且未經訴願程序,原告據此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 起訴要件,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部分,按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於同一程序中, 得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限於當事人 另有行政訴訟合法繫屬於行政法院為前提(最高行政法院98 年6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㈡參照);準此,原 告請求撤銷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訴訟,並非合法 已如前述,則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予 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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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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