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19號
TPBA,105,訴,119,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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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永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任俞仲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洪 萱
張心怡
參 加 人 Morgan Stanley Private Equity Asia IV,L.L.C.
代 表 人 Alan K.Jones
訴訟代理人 黃徹文 律師
王乙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允許Morgan Stanley Private Equity Asia IV,L.L.C.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參加人擬透過持有安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博康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之100%股份,控制安順公司、博康公司及其從屬公 司(包含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數位天空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等12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財務、業務經營及 人事任免,為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 結合態樣,並達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 ,其向被告提出結合申報,經被告審查後認本結合案整體經 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 規定,以民國104年12月31日公結字第104003號結合案件決



定書(下稱原處分)附加負擔不予禁止。原告不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以其為原處分之申報人,而被告以原處分作出 不禁止參加人所申報之結合交易之決定,倘若判決結果致使 原處分遭撤銷,參加人因原處分所取得之相關權利及法律上 利益必將遭受損害,爰聲請參加本件訴訟等語。從而,本院 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得依上開條文,允許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被告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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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