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1172號
TPBA,104,訴,1172,2016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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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陳柏縉即育德殯儀社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代 表 人 黃雯婷(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
17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 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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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