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
原 告 滿桂璽
劉翰卿
劉翰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
定民國105年4月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